任務工作
- 發布日期|2024-03-27
- 發布單位|
- 瀏覽人次|1445
- 最後更新日期|2024-03-27
- 簡介
- 成立宗旨
鳳凰志工係為發揮「以服務充實人生,用關懷增進溫情」及「助人最樂,服務最榮」的精神,共同為協助緊急救護工作及增進社會安祥而奉獻心力的團體。鳳凰志工人員須經過法定40小時以上EMT-Ⅰ專業訓練,並通過學科筆試及術科測驗及格取得初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明資格者,方能加入鳳凰志工之行列。本隊於民國89年1月16日由消防署副署長陳武雄先生頒發聘書,前市長 張博雅女士授旗成軍,成立鳳凰志工隊暨蘭潭、湖內鳳凰志工分隊。90年及91年持續召募訓練鳳凰志工第二、三期學員,並陸續成立東區、德安、第二鳳凰志工分隊;另於93年召募第四期志工,除補足志工分隊員額外,另成立後湖志工分隊;95、97、103、106、107年、108年、109年依人員需求再召募第5~11期志工,以協助本局執行緊急救護勤務及各項救護宣導、演習活動,擴大服務層面,俾使本市傷病患能獲得最好的救護服務。
- 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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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
受訓資格:相當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
訓練課程: 專業課程:應依行政院衛生署訂頒「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至少接受40小時初級救護技術員專業訓練課程。
資格證明:完成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並經訓練單位測驗合格者,由訓練單位發給初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明,合格證明有效期限為3年,其格式依照「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製訂。
繼續教育: 初級救護技術員於合格證效期3年內,完成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基準表所列訓練科目達24小時以上(其中12小時以上為基本生命急救術、基本救護技術及綜合演練)者,得延長其合格證明效期,每次得延長3年。
(二)每月定訓:由本局救護教官團擔任師資,編列結合理論與實作要點的救護技術課程,每月擇1日、至少3小時,於各分隊或本局5樓禮堂集中訓練教學。
- 救護範圍
- 初級救護技術員得執行之救護範圍如下:
- 檢傷分類及傷病檢視。
- 病患生命徵象評估、血氧濃度監測。
- 基本心肺復甦術及清除呼吸道異物。
- 使用口咽、鼻咽人工呼吸道。
- 給予氧氣。
- 止血、包紮。
- 病患姿勢選定及體溫維持。
- 骨折固定。
- 現場病患救出及搬運。
- 送醫照護。
- 急產接生。
- 心理支持。
- 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器。
- 任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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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助各消防分隊執行緊急救護勤務
(二)配合消防局辦理各項救護宣導活動,並推動本市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共場所及社區救護宣導活動,教導市民習得基本救命術技能,達到自救救人的目的。
- 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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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協助各消防分隊以執行緊急救護勤務及本局各項救護宣導活動,期使本市市民獲得更多、更完善的呵護與照顧,將人間最摯愛的種子,散播至每一個角落,俾使每位市民均能感受人間處處有溫暖,時時有關懷。